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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护航,合力守护“她”权益
时间:2026-03-31  作者:包宇薇  新闻来源:第四检察部  【字号: | |

“老大,你说我们的人生还有救吗?”

“别灰心,再找找吧。”

“找工作一个月了,适合的岗位要么限招男性、男性优先,要么就是面试的时候通知女生不适合,哎......”

在职场中

您或身边的女性是否遭遇过这些不公?

招聘门槛:“限男性”“已婚已育优先”?

隐形门槛:晋升机会渺茫,同工不同酬?

生育枷锁:因怀孕生育被调岗、降薪甚至变相辞退?

然而这些并非个别现象

而是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益的

性别歧视!


五华区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组运用“互联网招聘妇女就业歧视公益诉讼监督模型”,对互联网平台包括微信公众号等发布的招聘信息,以“限男性”“已婚已育”“已婚”等关键词进行筛查,发现多家用人单位在就业招聘过程中存在侵害妇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的现象,办案组通过线上排查+实地取证的方式,摸排出多个网络及人力资源市场违规招聘信息线索,涉及多个行业,严重侵犯了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1月30日,五华区检察院对此正式立案调查。在走访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结合网络招聘平台情况,进行了实地了解,确定了案件事实。3月26日,五华区检察院邀请五华区人社局、五华区妇联、五华区总工会参加劳动者平等就业行政公益诉讼公开听证会,会上听证员一致认为应督促相关企业及时整改。为尽快消除这一“隐形门槛”,五华区检察院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合法权益。



“检察机关对妇女权益加强监督和保护,为女性平等就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也有助于推动全社会形成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共识”,五华区妇联、五华区总工会代表在听证会上说道。



“反对就业歧视,保障妇女劳动者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是尊重和保障妇女权益的必然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不应当只是被动接受举报,应当更主动去行使职责,我们一致同意检察机关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维护劳动者平等就业合法权益”,听证员表示。


就业是民生之本,平等就业是女性独立自强、实现自身价值的重要保障。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公益诉讼职能,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发现和督促纠正就业歧视问题,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建立长效机制,为维护妇女合法权益贡献检察力量。检察机关将持续跟踪整改落实情况,以个案办理促进社会治理,努力让女性在更加安全、公平的职场环境中绽放光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录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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