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与“集诈”虽在法律定性上略有不同,但本质上都是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的违法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给予高额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其特点在于“公开宣传、承诺回报、吸收资金、面向公众”,即便初期按时兑付,一旦资金链断裂,便可能“爆雷”跑路。
集资诈骗则更为恶劣,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项目、虚假宣传、伪造资质等手段,骗取公众资金,所募资金多用于个人挥霍、转移隐匿或“借新还旧”,本质上是“庞氏骗局”或金融诈骗。
两者虽量刑不同,但对社会的危害均极为严重。据公开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查处的非法集资案件涉案金额动辄数亿、数十亿,受害者多为中老年人、工薪阶层和农民群体,许多人将毕生积蓄投入其中,最终落得倾家荡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