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0号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20〕3号)、《云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云财资〔2020〕127号)等文件规定,公开出租昆明市棕树营小区1组团1幢3单元602号房屋使用权。出租内容公告如下:
一、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出租房屋产权持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房屋座落:昆明市棕树营小区1组团1幢3单元602号。用途:住宅。建筑面积54.45 ㎡。本次出租房屋1套,出租面积为54.45㎡,按程序进行出租。上述房屋在出租使用中,如原承租人未竞得本次房屋的租赁资格,须于项目成交后的10个工作日内,清理并腾空对应房屋内的自有物品,完成验收交接后将房屋交付给新承租人;具体交付时间以新签订合同约定为准。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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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权证编号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合计(㎡) |
结构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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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201034385号 |
棕树营小区1组团1幢3单元602号 |
54.45 |
砖混 |
简装(租住使用中) |
二、出租方式
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承租人。
三、出租底价及竞价增价幅度
本项目按整体打包方式出租,出租年限为1年,出租底价及竞价增价幅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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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序号 |
建筑物名称 |
建筑面积合计(㎡) |
年租金(万元) |
竞价增价幅度(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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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棕树营小区1组团1幢3单元602号 |
54.45 |
1.20 |
0.01 |
四、合同签订
竞得人在与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签订《成交确认书》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人签订出租合同。
五、出租条件
(一)租赁物使用经营范围必须符合法律和城市管理规定,以居住为主,不得用作经营娱乐场所及从事造成污染危险性行业。
(二)竞租人不允许为联合体。承租人租赁期间不得出现二次转租、转包行为及分租,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出租合同并收回房屋使用权。
(三)租赁物业使用条件:承租人须遵守出租人的物业管理规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尤其不得改变承重墙结构),装修前承租人须将房屋装修施工方案交由出租人批准同意后方可装修。租赁期间租赁范围内因使用租赁物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六、报名参加竞租的资格条件及应提交的资料
(一)资格条件
竞租人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报名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竞租人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的,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竞租人为自然人,须提交本人有效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竞买承诺书。竞租人应书面承诺自愿申请参加该项目的公开对外招租,了解公告项目情况,自愿遵守该项目网上公告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其它要求
本项目采用网络报名及现场报名,网络报名所需提交的材料用扫描件上传即可。
七、报名时间
报名时间:2026年1月14日9:00至2026年1月20日17:00止。
八、报名资格确定
竞租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报名时间内上传报名资料。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得修改报名资料。
九、竞租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竞租保证金。
十、竞价时间及竞价规则
(一)竞价为自由竞价。自由竞价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9:30至2026年1月21日11:30止。请竞租人在规定的竞价时限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云南省昆明市普吉路300号)进行现场竞价。
竞得人应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到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签订《成交确认书》。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加的,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竞得人为自然人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竞价规则
1.以增价方式报价,每次增价幅度要大于或等于增价幅度的整数倍方有效。
2.报价自由。竞租人在报价期内可不报价,也可多次报价,符合条件的有效报价予以接受,并即时公布。报价应当谨慎,一经提交,不得修改或者撤回。
3.竞价期限内无人报价的,不成交;竞价期限内只有一个竞租人报价,且报价不低于底价的,成交;竞价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租人报价的,按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竞得人。
十一、联系方式
项目公告期间业务咨询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7:00。
咨询电话:0871-64134878
本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报名邮箱:64495402@qq.com
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路300号一楼
现场踏勘时间安排:具体时间以双方协商为准。
十三、其它事项
本次公告在《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上发布,采购人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公告解释权归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6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