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五检发〔2024〕1号

重大事项督办规定(试行)
为加强内部管理,实现对全院重要工作的有力督促,建立本工作规定。
一、督办工作办公室设置
督办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由党组书记、检察长任督办工作办公室主任,院办公室主任任督办工作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督办工作的立项、办理、反馈、存档及其他日常工作。相关人员如有变动,由接任相应职务人员自行递补。
二、督办内容
(一)决策督办
1.上级党委会议决定事项涉及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且院党组或党组书记、检察长认为需要督办的工作事项,如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中共五华区委、中共五华区委政法委会议决定事项需要五华区人民检察院贯彻落实的。
2.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党组、五华区人民检察院名义印发的各类工作方案、整改方案执行情况,院党组或党组书记、检察长认为需要督办的。方案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专项督办
党组书记、检察长安排专项工作需要督办的。
三、工作程序
(一)督办立项
1.决策督办:以会议纪要、方案等正式文件的印发为依据,由办公室印发督办通知生效立项。督办通知使用“五检督字”文号。
2.专项督办:以党组书记、检察长的批示、指示为依据,由办公室制发督办单,呈党组书记、检察长签发后生效立项。督办单按年度区分顺序编号。
(二)办理
1.办公室根据会议决定及工作要求对工作事项进行任务分解,明确牵头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时限要求等要素,以通知或督办单的形式告知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
2.相关责任部门、责任人收到督办通知或督办单后,要按要求推进工作并于完成时限前形成书面报告,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签后报送至办公室。
3.没有明确完成时限及需要长期推进的工作,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可要求责任部门、责任人定期反馈工作推进情况(如每月、每季度等)。
(三)催办、提醒
1.对办理中的事项,办公室要定期了解工作进展,对工作推进滞后的要适时作出提醒,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问题可向分管领导或党组书记、检察长反馈。
2.办公室应于完成时限之前提前对责任部门、责任人进行提醒,确保材料报送及时。经办公室催办仍未按时报送、未按要求报送或未报送的,由办公室进行记录,作为通报依据。
(四)反馈
1.办公室收到责任部门、责任人报送的报告后,要对报告中所述内容进行核实,并于5个工作日内形成报告呈党组书记、检察长阅示。未能按时限要求完成的工作事项,责任部门、责任人也需按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及存在困难问题、下步工作打算,由办公室整理形成阶段性报告。
2.督办事项的反馈方式分为3种:督办情况、督办专报、督办通报。督办情况适用于决策督办或其他党组书记、检察长认为需要扩大知悉范围的专项督办事项,呈党组书记、检察长及院领导阅示后,印发相关部门。督办专报适用于专项督办事项,仅呈党组书记、检察长阅示,必要时可抄报相关院领导、部门领导。督办通报适用于工作未能按期完成或推进长期滞后的事项,经党组书记、检察长同意,将通报情况抄送政治部,由政治部根据情况研究处理意见并纳入相关责任人平时考核。督办情况、督办专报、督办通报按年度区分,顺序编号。
3.需向上级单位反馈工作落实情况的,由办公室梳理汇总工作情况形成报告,经党组书记、检察长同意后按相关工作要求报送。
(五)办结销号
1.按时办结的事项,由办公室向党组书记、检察长书面报告后办结销号。
2.未按时办结的事项,按原定时限由办公室向党组书记、检察长书面报告后,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加快工作推进力度,直至工作完成后办结销号。
3.因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导致工作无法继续推进的,责任部门、责任人要及时向办公室通报相关情况,由办公室向党组书记、检察长报告后销号。
4.办结销号的事项,由办公室收集整理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按文件管理要求进行归档。
四、工作要求
1.督办工作是对院内重大决策、重要工作的督促落实,全院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推动督办工作的开展。
2.督办工作办公室要做好组织协调、上传下达,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系,为工作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3.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