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第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实施家庭教育。国家和社会为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
第四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为多方主体帮助未成年人获得家庭关爱提供了法律依据。一直以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重视未检工作,多措并举,在办案的同时关注家庭教育问题,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中推动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社会支持体系更新升级,实现未成年人保护进阶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