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
被不起诉后“不刑不罚”?行刑反向衔接共促公正司法
时间:2023-12-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收到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五检意[2023]XX号检察意见书,根据你院提出的建议意见,结合高某的违法行为,我局于11月25日已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附:高某行政处罚决定书壹份。”近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陆续收到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制发检察意见书的相关回函,实现刑事司法、行政检察、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



行刑反向衔接

指检察机关在履行刑事检察职责过程中,认为需要对相关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处理。


盗窃后被相对不起诉

今年7月26日,高某在为被害人张某某上门办理信用卡过程中,趁张某某不备,将获取的张某某的信用卡信息、积分兑换验证码等发送到积分兑换微信群,将张某某云南省农村信用社信用卡中的162.8万积分盗走,通过网络出售,获得人民币2486元。张某某因收到消费短信息发现异常,当场报警,民警出警后在被害人家中将高某抓获。8月26日,高某赔偿张某某人民币6800元,并取得张某某谅解。9月26日,高某涉嫌盗窃罪被移送五华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10月16日,检察机关对高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不起诉≠不处罚

对高某不起诉后,这个案子就结了吗?难道高某的盗窃行为不用受到任何处罚吗?答案是否定的。刑事案件结案后,五华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同步提出需要对被不起诉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审查意见,并将案件材料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行政检察官全面审核该案后,认为高某虽然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遂向公安机关制发了检察意见书。11月25日,公安机关采纳意见书内容,对高某作出行政拘留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不起诉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不能受到处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如果对这些被不起诉人既‘不刑’又不‘不罚’,显然有违社会公正,只有罚当其错,不枉不纵,才能有效维护法律的权威。”承办检察官表示。


下一步,五华区检察院将对内加强检察融合履职,对外强化与行政执法机关的衔接配合,持续做深做实做好不起诉案件的“后半篇文章”,形成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工作合力,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以高质量检察履职助力社会治理。


院情简介 机构设置
检察职能 检察长信箱
 
开展扫黑除恶 建设善美云南
壮丽70年·奋斗新时代
创文明单位  树检察之德
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
律师预约平台
案件信息公开
互动平台  
五华检察官方微博
五华检察官方微信
友情链接:

版权所有: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